2005年8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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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申请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持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05年4月25日签发的编码为GB/01 0330762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九龙厨具型钢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四通不锈钢有限公司,背书人南京银丰纸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申请人漳州丰硕机械有限公司因持招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05年6月14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106644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兴惠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漳州丰硕机械有限公司,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张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73534.69元,支付借款利息1998.34元;你为借款作抵押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05年1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周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郎有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13700元、偿付利息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余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方敏俊、汪丽琴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05年11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王华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国萍与被告王华军离婚,本案诉讼费950元由被告王华军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王国萍已预交诉讼费950元,故被告王华军应负担的诉讼费950元需于2005年8月15日前直接交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黄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蔡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你外出离家,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蔡惠萍诉请判令你即时归还借款83000元,支付利息69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车建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华惠芳、杨松伟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05年11月15日上午8:30分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郑根苗: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新建自行车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应归还原告慈溪市新建自行车经营部的货款为302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海盐县吉龙飞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鹏程展销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5)盐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浙江义乌XI00322215,出票日期2005年5月16日,收款人义乌市双童日用品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87771.6元,付款期限一个月的银行本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了(2005)义民催字第3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关宏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盗的票号DB/01 03484873、DB/01 03484874、DB/01 03484875,出票日期均为2005年3月14日,出票人为义乌市新世纪建材商行,收款人浙江虎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05年9月14日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了(2005)义民催字第3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关宏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关宏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盗的票号DB/01 03538365、DB/01 03538367,出票日期均为2005年4月12日,出票人为义乌市新世纪建材商行,收款人浙江虎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元、1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05年10月12日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了(2005)义民催字第3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关宏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关宏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盗的票号DB/01 03475747,出票日期2005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05年7月27日,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票号DB/01 03319601,出票日期2005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05年7月13日,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均为义乌市新世纪建材商行,收款人浙江虎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了(2005)义民催字第3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关宏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8日

  王恒芳:
  2003年12月19日,你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你向我公司购买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花园兰苑2幢3单元601室住宅一套。按照该合同第6条的约定,你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支付首付房款69452元。合同生效以后,你仅支付首付款1万元,余款59452元至今未付。我公司已多次以口头和电话方式向你催索,但你仍无理拖欠。另从2005年4月起,你已停付银行按揭贷款,银行已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从我公司帐户中扣款,到目前为止扣款数额已达9509.54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7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公司已享有合同解除权。2005年7月28日我公司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你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但因无人接收而退回,现以公告方式再次向你发出本通知,以解除你我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你在接此通知后10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结算手续。
  特此公告
  衢州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5年8月8日